潼南网讯(全媒体记者 唐苠涵)5月9日下午6时许,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江北新城区妇幼保健院附近浓烟滚滚,疑似有焚烧垃圾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只见一老年人正在焚烧秸秆,并不断往火堆里添加杂草、秸秆。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同时扑灭火源。 经询问,燃烧秸秆的当事人为林某,今年55岁,为图方便,将刚从土里拔出来的秸秆、杂草直接就地焚烧。 执法人员向林某表明,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周边空气质量,还会给空气带来污染并且可能引起火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年纪较大,执法人员仅对其批评教育,未进行经济处罚。林某表示以后将不再露天焚烧秸秆。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蒲红兵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减少因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较严重而造成空气污染,区城管执法支队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的巡查措施,积极开展城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整治工作;针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发现一起教育一起,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责任编辑 郑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