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大道理丨临终即遗嘱?非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些人认为,老人临终前在病榻上的嘱托就是“最后的交代”,法律理应对此予以认可。但事实真是如此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仅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这绝不意味着只要病危时随口作出,法律就一定会认可其效力。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认定即便被下达了病危通知,只要老人神志清楚,还能通过录音或代书等方式固定意愿,此时的口头表态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口头遗嘱。

基本案情
周某与前妻共同生育子女周甲(子)与周乙(女)。2021年9月5日,周某因病入院治疗。不久,医院开具《病危(病重)通知单》。9月8日,周某的原单位同事到医院探望,周某要求同事打电话给其原单位领导王某,并在电话中称其存款及房屋均归儿子周甲。通话时,周某神志清楚,王某答复:“口头说没用,要准备遗嘱。”9月13日,周某死亡。

周某死亡后,遗留有房屋一套及银行存款若干。周甲主张周某在病危期间立下口头遗嘱,所有遗产应归其所有。周乙则认为周某神志清楚时完全有能力订立书面或录音遗嘱却未订立,该口头表述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遗产。二人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周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作出案涉口头表述时,虽处于病重期间,但根据医院诊疗记录及证人证言,其神志清楚,完全可以通过录音录像、代书等形式立遗嘱,且王某也在电话中提示需准备正式遗嘱,但周某最终未采取其他形式,故不符合“危急情况”的法定要件。其次,所谓的“见证人”并未在现场实际见证,而是通过电话远程听闻,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定要求。因此,周某的口头表述,不构成有效口头遗嘱。法院遂依法判决周某的遗产由周甲和周乙均分,周甲退还其已侵占的周乙的遗产份额。
周甲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了口头遗嘱中“危急情况”的实质认定标准,纠正了“病危即危急、临终即遗嘱”的民间误区。本案中,虽然周某已被下达病危通知,但其神志清楚、能够正常沟通,客观上完全具备通过手机录音录像或请他人代书等方式订立遗嘱的能力,不存在“客观上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紧急障碍。在此情形下,其仅作出口头表态而未固定为法定形式,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懈怠,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是极为例外的制度,绝非病榻前的随意表态,唯有当生命垂危导致确实无法采取其他形式时,口头遗嘱方有适用余地。在处理家事遗产时,应优先选择录音录像、代书等法定形式,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愿得以实现,维护家庭和睦。
来源 重庆潼南法院
编辑 周小茵(实习)
编审 胡 婕
监制 李 静
转载声明:本文内容系转载自其他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删除请联系:023-61268801
渝公网安备 500223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