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进一步加强社区排查防控 即日起开展拉网式排查
近期,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呈多点散发态势,我市部分地区相继出现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尽最大努力让疫情“早见底早清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住“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红线,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全面从严加强疫情防控社会面管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首 页 | 新 闻 | 镇 街 | 部 门 | 社 会 | 生 活 | 酒 店 | 综 合 | 小编行 | 听新闻 | 潼城故事 | 图 片 | 视 频 新闻热线:023-61268827    网站信息举报电话:023-44592777
当前位置:公示公告 > 正文
重庆:进一步加强社区排查防控 即日起开展拉网式排查
2021-11-04 17:35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关于全面从严加强疫情防控社会面管控的通知

渝肺炎组办发〔202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呈多点散发态势,我市部分地区相继出现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尽最大努力让疫情“早见底早清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住“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红线,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全面从严加强疫情防控社会面管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常态化防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市各级职能部门要落实属事责任,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出台、完善本行业疫情防控具体举措。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人员和外来人员管理。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以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动起来,管理好自己的出行与卫生安全,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参与疫情防控。

二、加强社区排查管理。区县以社区为单位,遵循“基础数据全摸清、动态情况全掌握”和“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原则,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排查对象的活动轨迹、健康状况等做好登记,发现异常及时按程序和规范报告处置。全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大型企业、劳动密集型行业要加强本单位员工排查,实施每日健康监测和外出归来行程码查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加强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健康监测和轨迹查询。各类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一查二测三登记四对接五跟踪六管控”排查防控规范;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单体楼等由属地区县负责,落实村(社区)网格防控责任。鼓励居民群众监督,发现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与阳性病例有接触等人员,及时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三、加强重点人群防控。市内中风险地区人员近期非必要不离渝,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离渝审批程序。严格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管理,政法、公安、通信管理、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加强信息互通,精准推送中高风险地区来渝返渝人员信息,各区县及时开展核查,及时按程序和规范报告处置。严格落实社区报告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社区报告二维码”,确保近14天有市外旅居史以及近28天有境外旅居史来渝返渝人员“应报尽报、应查尽查”,并就近就地开展1次核酸检测,视情分类管控。对来渝返渝人员填报的健康信息要认真核查。严格落实发热门诊发热必检和首诊负责制,其他诊所和药店严格执行购买退烧、止咳等“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信息推送制度。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重点场所防控。主城都市区范围内影剧院、棋牌室、KTV等娱乐场所即日起暂停营业,有关区政府根据疫情态势决定重新营业时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景区景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及餐饮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各类办事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要从严控制聚集性活动,全面落实戴口罩、一米线、测体温、验“两码”(健康码、行程码)、常通风等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开展核酸检测,高风险岗位人员实行轮班工作、集中居住、闭环管理。加强院感防控工作,做好人员配备和培训,强化防护用品和物资储备,发现风险隐患要立即整改。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必须设置体温检测点,所有进入人员全面落实戴口罩、一米线、测体温、验“两码”等疫情防控措施,发现异常及时按程序和规范报告处置。对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一律拒乘,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国际、国内航班人员和物品实行分区物理隔离、闭环运行。

五、加强公众防护引导。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新媒体等载体,通过专家解读疫情信息、推送健康防护资料等形式,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引导公众保持戴口罩、一米线、勤洗手、用公筷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倡导公众尽可能不去或减少前往封闭或空气流通不畅的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减少参加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引导市民主动做好疫苗接种,全程接种灭活疫苗满6个月的18岁以上市民可以免费接种“加强针”,巩固个人疫苗接种效果。对社区居家隔离人员、自我健康监测人员,要定期随访其健康状况,强化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落实疫情信息导控机制和新闻发布机制,做好权威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社会宣传和舆情导控。

六、加强集体活动管控。严格控制大型会议、展览、论坛等活动,非必要不举办。原则上能取消和延期的活动尽量取消或延期,确需举办的尽可能采取视频方式,如确需现场召开举办规模不超过100人,超过100人的活动参加人员需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所有确需举办的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落实人员排查、健康告知、健康筛查、通风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

七、加强疫情处置应急准备。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统筹抓好医疗救治和应急物资准备,配齐配好医疗设施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快速反应能力。要准备足够数量、符合标准和规模的集中隔离点,规范集中隔离点管理,做好隔离点服务保障。要统筹调配资源,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完善核酸检测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开展大规模核酸检测准备。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代章)

2021年11月3日


相关新闻:
乡村振兴带来美好生活
潼南高新区管委会:突出“ ...
水稻熟机收忙 田间“丰” ...
公园让生活更美好
微发布
手机台
新潼南
潼南网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潼南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潼南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潼南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潼南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潼南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与本网联系。
媒体推广
  • 潼南数字报
    潼南数字报是潼南报社承办的潼南报网,是外界了解潼南的窗口。
    【点击进入】
  • 重庆潼南
    手机报
    手机报是服务大众的“掌上党报”。工作日17:30发送,方便实用。
    【点击进入】
  • 看潼南APP新闻客户端
    《看潼南》APP全面升级 全新体验!爱潼南,就请关注《看潼南》!给你最新最全的潼南资讯!
    【点击进入】
潼网小编行
关注重点工程 | 合潼安高速&东升大桥 ...
今年以来,为加快推进重点交通项目建设,我区的交通建设者放弃节假日休息, 坚守工程一线,加快项目建设, ...[详细]
潼城故事
别口:产业发展结硕果精准帮扶解难题
“我在村里的花椒基地务工,一个月至少挣个两三千块钱不成问题,还能照顾家里,比外出打工强多了。”近日,别 ...[详细]
新闻求助
如您生活中遇到困难,需要帮助,敬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帮您出谋划策或协调相关部门帮您解决。
·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打造“国际柠檬之都”
·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
·扎实开展百日攻坚共建美好幸福家园
·继承先烈遗志 奋力建功新时代
·坚守教育初心 践行育人使命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
乐享生活
·阿尔茨海默症等病早期标志物确定
·积极稳妥推进低龄人群“应接尽接”
·多项研究表明学习真的使人快乐
·睡得香 连带房颤风险都降低了
·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网络环境(金台锐评) ...
·北京292.37万60岁及以上老年人 ...
·血压忽高忽低 不能全怪药物
中国儿童青少年总体 ... 接种加强针安不安全 ...
这些人群更容易得肾 ... 吃板栗的季节到了, ...
世界血栓日:血栓最 ... 一想到上班就焦虑? ...
潼南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法律顾问:董俊中 律师 潼南区整治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44592772
主办:中共潼南区委、潼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潼南区委宣传部、潼南区传媒集团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2号 邮编:402660 联系电话:023-8728103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渝ICP备12005370号   渝公网安备 50022302000101号
CopyRight © cqtn.com,All Rights Reserved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业务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不良信息举报 | 自律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