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福祉。2026年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对医保基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管作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医保基金监管相关要求,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现就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提醒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需严守服务规范,杜绝违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是医保基金使用的重要关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诱导、协助骗保:不得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不得明知他人存在骗保意图,仍协助其完成冒名就医、购药等行为。
2.严禁违规结算费用:不得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不得将非医药费用、非定点或暂停医保服务机构的费用(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已结算费用再次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不得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3.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需落实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超量开药、重复收费、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
加强信息化管理:积极应用医保码、视频监控、药品耗材追溯码,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保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未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且拒不改正的,将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参保人员需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规范用保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医保政策,做到“五不可”:
1.不可冒名使用: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也不得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
不可违规套现:不得利用医保待遇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不得通过医保套现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
2.不可虚假就医:不得通过虚构病情、伪造病历、挂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3.不可重复报销:不得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第三方负担的事实,重复申请医保报销;不得将同一笔医药费用多次申报结算。
4.不可超量转卖:不得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转卖,不得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对象收购、销售医保报销药品。
三、明确违规惩戒,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对违反医保基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违规:除责令退回违规基金、约谈负责人外,将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相关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可能被依法吊销。
参保人员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基金,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违规行为,还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参与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如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或参保人员存在欺诈骗保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举报:
举报电话:023-81653013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医保基金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让我们携手并肩,自觉遵守医保法律法规,坚决抵制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为守护全体参保人员的健康权益贡献力量!
来源 区医保局
编辑 周弘敏
责编 胡 婕
监制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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