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疫情发生以来,潼南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依法快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全力稳定和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开曝光3起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请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发现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一、伍某“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案 2020年1月26日,当事人销售“999”感冒灵颗粒未明码标价;将购进价为1.5元/只的“飞马”牌脱脂卫生口罩(普通型)以5元/只的价格售出40只、以3元/只的价格售出20只,差价率188.89%,取得违法所得15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潼南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500元、760元;没收违法所得152元,合计4412元。 二、重庆市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潼南区北城丽都店“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案 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将购进价18元/只的N95口罩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以30元/只的价格售出22只,差价率66.67%,取得违法所得184.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潼南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500元、924元;没收违法所得184.8元,合计4608.8元。 三、杜某某(潼南区莲花西路某百货超市)“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案 2020年1月28日,当事人将购进价19.67元/只的“3M”自吸式防过滤口罩以25元/只的价格销售,差价率27.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指导意见,其差价率介于20%和30%之间,潼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