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全区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与疫情进行坚决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从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潼返潼人员(包括直接来潼和转道来潼)要主动将本人基本情况、返潼时间、途经地点、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到达前14天健康状况等信息情况在24小时内向所在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报备;或者从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潼返潼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在其返潼前提前1天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并主动配合排查防控工作。 二、所有入境来潼返潼人员(包括在本市口岸入境和市外口岸入境转道来潼)要主动将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到达前14天健康状况等信息情况在24小时内向所在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报备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入境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和接待单位在其入境前提前1天向所在村(社区)或拨打110报备,并主动配合排查防控工作。 三、所有从境外或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潼返潼人员,都要主动配合村(社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实施居家观察、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规定。期间,严禁组织和参加各类公共活动。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第一时间向村(社区)和公安派出所报告,并按规定严格落实防疫措施。 四、全区各类用工企事业、宾馆(酒店)、文旅等单位以及房屋出租人如获知有从境外或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潼返潼的未报告人员,应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报备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所有村(社区)发现有从境外或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潼返潼的未报告人员的,应第一时间向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对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或拒绝接受隔离诊疗等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虚假填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有关刑事法律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不认真履职,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六、对近期从境外或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潼返潼人员未按要求实施居家观察、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其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所在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并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已经村、社区排查登记的除外)以及接纳、容纳境外或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潼返潼人员居住且故意隐瞒不报的,实施有奖举报。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或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方式、渠道及奖励办法按照《潼南区关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执行。 举报投诉电话:023-44565758023-44551693 特此通告
重庆市潼南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