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全区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与疫情进行坚决斗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防控疫情,有效阻断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有奖举报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及内容 (一)近期从湖北返潼人员及入境来潼返潼人员,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的,其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所在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并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已经村、社区排查登记的除外)。 (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的。 (三)接纳、容纳湖北返潼人员或入境来潼返潼人员居住,故意隐瞒不报的。 (四)违反禁令进行活禽宰杀交易,野生动物猎杀、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 (五)疫情期间违反禁令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在防疫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的。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况,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地址等详细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立即交办处置。 (二)举报电话 疫情举报电话:023-44565758023-44551693 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023-44590717 三、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信息经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核实。查证属实的,每条给予500元奖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办法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潼南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