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现就人行道违停车辆进行2023年第5期公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请违停行为人自觉携带好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违停告知单到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者关注潼南区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查阅有关证据材料并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我局将采取邮寄处罚决定书等方式,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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