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严 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 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 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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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2023-07-17 16:47    潼南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严 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 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 告如下:

一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 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 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 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 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 2023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 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 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刀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 爆涉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 凡枪支、 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 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 弹 药、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 关。

五、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 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 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案件 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 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 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 律责任。

六、 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 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 枪、火药枪、 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 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 以上各类枪 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管制刀具包 括: 匕首、刺刀、佩刀、 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专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 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 多用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 刀具, 以及其他管制刀具。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 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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