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护航改革 齐飞同驰保障高质量发展
区工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彭清华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独作为一部分进行阐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并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四个方面,对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进行了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始终贯穿于治国理政中的法治思维。
一、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基于新时代对法治功能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理论主线。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是在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中要更加注重法律方法的运用,确立各类社会主体的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强调依法办事,构建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前进道路上,我们要增强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要运用法治思维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提髙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关于法治思维的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起到理论引领和实践推动作用。
二、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丰富内涵
法治思维,是以现代法治理念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依据规则至上、职权法定、尊重人权、正当程序等原则要求,分析事物、判断是非、作出决策的理性思维方式。从个体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和办事原则。从社会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有序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一整套有关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制度安排。从国家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宏观的国家治理方略,呈现出国家对良法善治的深刻洞见与守护。
法治思维是夯实法治之基的信仰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法治思维要求任何人和单位都要自觉将自己置于宪法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治思维是建立社会秩序的规则思维。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规则思维,即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当情理与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首先服从规则及其逻辑,然后在缜密法律逻辑前提下考虑“情理”,做到懂情理、明事理、讲法理。法治思维是体现公正效率的程序思维。与实体权力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同,程序必须是公开、明确、可操作的,这就使得违反程序不存在回旋的余地和抗辩的理由,其约束“自由裁量权”的效果更加直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即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不论是问题协商、纠纷解决还是决策制定,都必须在既定程序内进行。法治思维是强调辩证关系的权责思维。公权力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必须行使的特征,权力必须与责任相伴,否则必然被滥用。义务必须有责任保障,否则难保其履行;一言以蔽之,有权必有责。但不可忽视的是,在社会治理由无限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的发展进程中,追责过轻会因“违法成本低”而流于形式,追责过重又会造成不干事就不出错的“懒政怠政”。因此,权责要相当亦应是权责思维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各方面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创造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新时代新征程,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强大动力和生动实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是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党对依法治企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把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是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服务企业改革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企“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工作、实现发展。
三是要坚持法治与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拓展法治管理和服务职能。 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把法律工作融入各项业务工作全过程,强化法律保障,推进法律管理效能提升。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济行为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发挥事前把关和预防职能,巩固法律前置审核管理,将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嵌入管理和决策流程,做到应审必审。在重要业务领域和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推进实施过程中,积极推动经济行为法律审核从高过手率向高质量提升,围绕“管理+效益”,强化法治效能发挥。
四是要坚持依法应对风险,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新形势下,必须高度警惕国有企业发展中的各种风险挑战,提高战略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善于在辨析风险挑战中提高化解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和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践行“主动风险管理”理念,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提升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突出重大风险管控和成效,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防范重大风险蔓延和叠加,筑牢不发生重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积极稳妥化解诉讼风险事项,保护好国有资产安全。
五是要坚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法治观念、法治素养。 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刻理解核心要义和丰富内涵,以更强的行动自觉把学习成效转化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强大动力和生动实践。不断创新普法形式、拓宽普法渠道、丰富普法内容,以企业经营管理需求和职工业务工作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为切入口,提高普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突出“关键少数”,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培养,完善党委中心组法治专题学习和领导干部法律培训自学制度,促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推进职工法治宣传培训,把法治教育培训纳入职工学习培训计划,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培育企业法治文化,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教育、熏陶和指引功能,为改革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氛围。
总之,新征程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法治建设贯穿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筑牢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石,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赋能高质量发展。
编辑 何云飞
编审 王 鹏
监制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