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0:00时
为期4个月的禁钓期结束
@潼南的垂钓爱好者
怎样才是正确的休闲垂钓方式
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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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重庆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下称《办法》)。
《办法》共19条,对禁捕水域、钓具、钓法等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的出台有何深意?对巩固长江十年禁捕成果有何作用?市民朋友该如何采取正确的休闲垂钓方式?一起来看!
Q1:垂钓人员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垂钓人员应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配合执法人员和渔政协助巡护人员的监督检查,主动注册登记信息,服从监督管理,做到 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Q2:潼南禁捕/禁钓水域有哪些?
全区纳入河长制管理的16条区级以上河流 (分别是涪江、琼江、姬山河、古溪河、鹭鸶溪河、赤水河、白家河、双江河、滑滩子河、姚市河、龙台河、胜利河、塘坝河、复兴河、平滩河、侣俸河); 三块石人工运河 (包括与干流水域一体的河汊水域)天然水域划定为禁渔区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全面禁捕。
涪江三块石拦河大坝到潼南航电枢纽(包括人工运河)段,常年禁止垂钓。
Q3:什么是休闲垂钓?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垂钓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Q4:允许使用的钓具有哪些?
每人 只能 使用一根鱼竿(鱼线)、1-2枚单钩或1枚复钩(双钩尖)进行垂钓, 不允许 使用“三本钩”垂钓。
Q5:是否允许路亚(拟饵)垂钓方式?
路亚(拟饵)钓法也是垂钓方式的一种,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是允许使用的。但使用路亚(拟饵)垂钓同样不允许超过2个钩尖,同时注意钩门宽不能超过2厘米。
Q6:重庆市公布的禁用钓具和方法有哪些?
①拟饵(真饵)单钩或复钩钓具,钓尖数3个及以上;
②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③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
④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
⑤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⑥拟饵(真饵)单钩或复钩钓具,钩宽大于2厘米。
Q7:为什么泥鳅、虾类不能作为饵料、窝料?
泥鳅钓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捕捞方法。垂钓人员使用泥鳅、虾类作为窝料,引诱水体中的翘嘴鲌等凶猛鱼类聚集后垂钓,可以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有些垂钓人员甚至在一天内钓取数百千克钓获物,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
同时,使用泥鳅作饵垂钓,也可在短时间内钓获鲌属类渔获物,即便放回水体,也将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农业农村部以及毗邻重庆市的四川、云南、湖南等省均禁止以鱼虾等水生生物作饵。
Q8:为什么钩宽超过2CM的鱼钩被禁止使用?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可钓获的鱼类,使用 钩宽2CM以下的鱼钩 已能满足需要;经广泛调研,可以判定在禁捕水域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作业原理是“锚鱼”。
“锚鱼”是暴力突刺作用于鱼体的一种捕捞方法,对鱼类伤害大,且容易误伤水生保护动物。因此,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禁止使用。
Q9:为什么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视频辅助装置常用于可视锚鱼竿搭配,近年来重庆市执法部门多次查获的可视锚鱼竿、武斗竿等工具,按照《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T5147-2003)属于耙刺类渔具;探鱼设备同样属于渔业捕捞辅助工具,因此禁止使用。
Q10:钓获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怎么处理?
钓获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请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公众可以关注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微信公众号(渝钓通),对钓获物进行查阅、辨别。
Q11:每天垂钓可留取的钓获物是多少?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留取是指将钓获物放入临时存鱼的工具,例如鱼篓、鱼护等工具。如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超过了规定总量,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物种、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Q12:常见的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的物种有哪些?
主要包括:罗非鱼(俗称罗非)、斑点叉尾鮰(俗称钳鱼)、大口黑鲈(俗称加州鲈)、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大鳞鲃(俗称淡水鳕鱼)、巴西龟、食蚊鱼、豹纹脂身鲇(清道夫)等。
Q13:允许钓获的品种规格有什么要求?黄颡鱼(黄腊丁)等常见鱼种为什么没有规格限制?
常见钓获物中有9个品种明确了允许钓获的最小规格。其它品种不受规格的限制,但鼓励留大放小、放流怀卵鱼。黄颡鱼(黄腊丁)等鱼种由于吞钩较深,取钩后不易存活,所以未进行规格限制。
Q14:钓获物是否可以销售?
不可以销售。任何形式的获利都是不允许的。 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制品。
Q15:哪些非法垂钓行为属于我市禁捕决定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非法垂钓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将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予以没收渔具,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①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钓行为的;
②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③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④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进行垂钓的;
⑤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⑥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⑦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⑧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⑨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⑩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Q16:哪些非法垂钓行为可能涉嫌以非法捕捞进行查处?
使用国家公布的禁用钓具,或者使用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等以垂钓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请各位垂钓爱好者们
文明垂钓哦~
来源:重庆发布 区农业农村委
编辑:丁宇鑫
责编:胡 婕
监制:李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