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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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11-14 19:48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及公众身体健康,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的污染和人体呼吸系统的伤害,持续改善潼南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前期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生态环境局代潼南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了《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6日。

欢迎广大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tnhbdqk@163.com;

2.邮寄信件: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甘泉东路266号,邮编:402660,联系人:庞尔雪,联系电话:023-81658908。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及公众身体健康,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梓潼街道、桂林街道、大佛街道全域;

(二)玉溪镇回龙村、五通村全域;

(三)群力镇白兔村、小龙村、马桑村全域;

(四)龙形镇高桥村全域;

(五)上和镇五岩社区全域;

(六)太安镇韦家社区全域;

(七)双江镇双江社区全域、金龙社区全域、五里社区部分区域(不含重庆荣玛商贸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储地)、仙鹅社区部分区域;

(八)工业园区东区(田家工业园区)建成区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九)其他场所或区域。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主次干道、隧道、桥梁(含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5.重要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场所;

7.九龙山城市森林公园、重庆市马鞍山森林公园、重庆市五桂山楠木生态公园等重点林区;

8.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或个人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潼南府通告〔20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潼南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潼南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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