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潼南文学艺术奖评选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繁荣文艺创作,建设文化强区,根据《潼南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现将参评作品征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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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潼南文学艺术奖评选的通知
2023-03-02 11:38    潼南网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宣传部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关于开展潼南文学艺术奖评选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区直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繁荣文艺创作,建设文化强区,根据《潼南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现将参评作品征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要求

(一)本届文学艺术奖参评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表、出版(专集出版时间以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再版时若内容及版式有大的改变也可以再版时间为准)、展出、演播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参评作品必须符合《潼南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暂行)》(附件1)的“申报条件”“申报门类”“评选范围”明确的条件。

二、评选流程

参评作品由作者本人自行申报,亦可由相关单位组织推荐申报,评选通过初审、复审、终评3个阶段进行。

(一)初审

1.参评作者每人每门类限报1件作品。合作作品,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其他作者同意,均须附书面证明。

2.申报需填写《潼南文学艺术奖申报表》(附件2),并按不同文艺门类分别报送指定邮箱。

3.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表》、申报作品及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查不合格的作品不予受理。

(二)复审

1.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分类进行登记。

2.所有上报的文字、复印材料均须统一使用A4尺寸规格,一式3份,照片背后、音像制品盒上须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所在单位。

3.凡要求上报的原件和各类作品获奖、参展(演、播)等证书原件,经评审后将一并退还。

(三)终评

1.评选委员会在认真审阅提名候选作品及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析、票决。

2.获奖作品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潼南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暂行)》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三、报送要求

(一)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18:00时,以邮箱收件时间为准。

(二)收件联系人:刘老师(15922750841);沈老师(18602349266),收件邮箱:1186524150@qq.com。

(四)联系地址:潼南区夏露街122号区文旅委207室(公服科)。

附件:1.潼南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暂行);

附件2.docx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宣传部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

潼南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的精神,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潼南区设立潼南文学艺术奖,旨在奖励扶持为促进和繁荣潼南文学艺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作品,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潼南文学艺术创作,提高潼南美誉度、知名度,推动潼南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潼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文艺创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两为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

(二)坚持文艺作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

(三)坚持创作以“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讴歌新时代”为主题;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实行回避制度,评选委员会成员作品不参加评选;

(五)注意突出潼南地方特色文化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设立潼南文学艺术奖评选委员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文化旅游委牵头,会同区文联等单位,具体组织作品评选工作;

(二)每届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成员5-7人。评选委员会原则上临时聘请区外知名专家组成,确保评选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

(三)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委,办公室主任由区文化旅游委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文联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席担任,负责评选日常事宜。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潼南籍和长期在潼南工作生活的非潼南籍人士创作的作品。

(二)非潼南籍人士创作的讴歌潼南的各类正能量文学艺术作品。

(三)潼南籍与非潼南籍人员合作的作品,必须以潼南籍作者为第一作者。

(四)评选每两年一届,申报作品须是本届内创作发表、出版、展演的原创作品,参评作者每人每门类限报1件作品。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作品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及以上媒体发表的各类文学艺术作品(单篇);

(二)在隶属省部级及以上行政级别单位的出版社公开发行的各类文学艺术作品(专集);

(三)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各类文学艺术作品;

(四)在省部级及以上展赛参演、展出的各类文学艺术作品;

(五)未在省部级及以上平台发表、获奖、参演,但具有一定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文艺作品。

第六条 申报门类 

(一)文学类:含小说、诗歌、散文、杂文、报告文学、民间文学、儿童文学、影视剧本、文艺评论等;

(二)影视类:含创作或改编的微型剧、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

(三)戏剧类:含戏曲、话剧、曲艺、杂技等;

(四)音乐舞蹈类:含音乐舞蹈、民间艺术创作及表演等;

(五)美术类:含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参评作品由作者本人自行申报,亦可由相关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核实、整理,组织专家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媒体或平台公示无误后,颁发证书和创作补助;

(二)参评者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作品原件或被审定有效的复印件;申报作品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申报作品发表或出版、展出的证明;作者基本情况等。

第八条 奖项设置

(一)潼南区文学艺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次年3月对前两年的申报作品集中进行评选;

(二)潼南区文学艺术奖设立潼南文学艺术等级奖、潼南文学艺术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个奖项各10件;

(三)潼南文学艺术等级奖,设一等奖1件、二等奖3件、三等奖6件,创作补助分别为20000元/件、15000元/件、10000元/件;潼南文学艺术提名奖10件,创作补助5000元/件;

(四)评选严格按照标准,根据每届作品数量和质量,获奖作品与申报作品的比例须达到1:3以上,如作品不具备相应条件,奖项空缺。

第九条 奖励扶持

向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创作补助,获奖作品在相关媒体平台宣传,并推荐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相关评选、展赛。

第十条潼南区文学艺术奖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参评作品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它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撤销已获得奖项、追回所得创作补助,取消下两届参评资格。

(二)本办法由潼南区文学艺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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